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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 02/03/2007 4:04 am
由 Imperfect Information
http://blogs.zdnet.com/web2explorer/?p=314&page=2 (注:iPhone 的商標看起來是用 Photoshop 弄上去的…)
現在這場官司越看越對 Apple 有利。
今天新聞說 Apple 和 Cisco 重回談判桌了。
發表於 : 02/03/2007 4:13 am
由 Chao, the good one
我覺得很奇怪的是,Apple 早幾年前就已經和 Cisco 商討使用 iPhone 名稱一事,只是 2006 年比較頻繁。若是如此,Cisco 怎麼可能會忘了 renew?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 Apple 似乎非 iPhoen 這名稱不可。其實 ixxx 這類名字現在已經不太新穎了 (就像前兩年的 X..., Nano xxx),換個別的名字應該沒啥影響。像 iTV 改成 Apple TV,還是 ok 的。若是 iPod Phone、Apple Phone、Whatever Phone,會買的人照樣會買。
發表於 : 02/03/2007 12:40 pm
由 Watcher!
是不是賈阿伯的偏執怪脾氣又犯了?
Chao, the good one 寫:我覺得很奇怪的是,Apple 早幾年前就已經和 Cisco 商討使用 iPhone 名稱一事,只是 2006 年比較頻繁。若是如此,Cisco 怎麼可能會忘了 renew?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 Apple 似乎非 iPhoen 這名稱不可。其實 ixxx 這類名字現在已經不太新穎了 (就像前兩年的 X..., Nano xxx),換個別的名字應該沒啥影響。像 iTV 改成 Apple TV,還是 ok 的。若是 iPod Phone、Apple Phone、Whatever Phone,會買的人照樣會買。
發表於 : 02/03/2007 12:51 pm
由 Imperfect Information
Watcher! 寫:是不是賈阿伯的偏執怪脾氣又犯了?
Chao, the good one 寫:我覺得很奇怪的是,Apple 早幾年前就已經和 Cisco 商討使用 iPhone 名稱一事,只是 2006 年比較頻繁。若是如此,Cisco 怎麼可能會忘了 renew?
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 Apple 似乎非 iPhoen 這名稱不可。其實 ixxx 這類名字現在已經不太新穎了 (就像前兩年的 X..., Nano xxx),換個別的名字應該沒啥影響。像 iTV 改成 Apple TV,還是 ok 的。若是 iPod Phone、Apple Phone、Whatever Phone,會買的人照樣會買。
其實不管是新聞或是醜聞,只要是能上電視報紙的就是好聞。
這官司一打還有好幾個月的各大新聞媒體免費的宣傳幫你打廣告,Cisco 落著吃力不討好,最後說不定商標還要免費雙手捧給 Apple。
發表於 : 02/08/2007 12:40 am
由 JamesCooper
Imperfect Information 寫:
其實不管是新聞或是醜聞,只要是能上電視報紙的就是好聞。
這官司一打還有好幾個月的各大新聞媒體免費的宣傳幫你打廣告,Cisco 落著吃力不討好,最後說不定商標還要免費雙手捧給 Apple。
媒體是兩面刃;媒體是載舟水也是覆舟水!
這則情節正巧是一個「訴諸媒體的商業策略失策」的活教材,
情境弱勢的一方有時會以為訴諸媒體是一劑猛藥,自認為有理就可以透過輿論廣召天下評理,意圖迫使強勢一方退讓,以和解省去漫長的法律仲裁程序時間。
自從「水果報」和「數字週刊」登台以來,似乎更常聽到大家出現爭執無解之後,還沒試圖調解就動不動放話「向媒體投訴」,這招真這麼「好用」嗎?
「大家來評理」的輿論訴求似乎合理,但是
凡事都有代價,媒體方面通常需要「平衡報導」的職業義務,另一方面則是要運作「閱看率」的業績訴求,
因此,「輿論」對被控訴者所產生的壓力的大小,可能因主事者心態、事業規模、知名度不同而不同。
有些高知名度的個人或機構認為,不愁沒有客人上門,並不在意曝光後的影響;
而為了「平衡報導」,所以媒體必然會同時採訪雙方對事件的看法和回應,其所呈現的結果不一定符合當事人期待。
例如曝光後,也有可能引發一些當事人未曾思考過的負面效果:
包括覺得對方說法對當事人造成二度傷害;
強化兩造之間的緊張與對立,更不利雙方溝通;
媒體曝光後,當事人生活作息受干擾,或旁人以異樣眼光看待等困擾。
因此,不要以為有理訴諸媒體能增加談判籌碼。事實上,仍需審慎評估。
發表於 : 02/08/2007 12:48 am
由 libra925
說不定一定要叫iPhone
也是蘋果的某種迷信喔...
搞不定Jobs也私下算過命的...
發表於 : 02/22/2007 11:36 am
由 Imperfect Information
大新聞!!!
Apple v.s. Cisco 和解!兩家共用 iPhone 的商標權!
交換條件是 Cisco 要 Apple 的產品和 Cisco 的產品相容。
http://hosted.ap.org/dynamic/stories/C/ ... TE=DEFAU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