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頁 (共 2 頁)

商業週刊: 為什麼台灣老闆去美國坐牢

發表於 : 05/10/2010 4:21 pm
paladin
商業週刊: 為什麼台灣老闆去美國坐牢
在南台灣工作了一輩子,奇美電子前副董事長何昭陽可能怎麼也沒想到,「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一個美國人創造出來的洋名詞,竟把他從台南,硬生生拖進美國加州的監獄,震驚業界...
怎麼這麼恐怖...?

發表於 : 05/10/2010 4:27 pm
whindang
我比較好奇這些罰金進到誰的口袋?

發表於 : 05/10/2010 4:32 pm
lxg
whindang 寫:我比較好奇這些罰金進到誰的口袋?
我只對自己有份兒的錢有興趣.... 這些罰金會讓冰果室會員分領嗎? :badgrin:

發表於 : 05/10/2010 8:35 pm
mikimoto
感覺起來罰金應該是美國政府拿走了吧,這應該屬於刑事的部份

文章中的民事部分,感覺更恐怖 ... (抖)

看來也有必要研究一下這個法案 @@

發表於 : 05/10/2010 8:46 pm
Alex Tsai
這樣也托拉斯?那微軟早就該被告死啦?實在不解。

不過話說回來,在下獄卒友人以多年法務經驗,再三提醒我一俗語:「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些故事聽多了,我也覺得很多事情不分東西也不分古今,都可以「瞧」,只是看有沒有辦法與門路。

小國寡民,很遺憾,看來啥都沒輒。

發表於 : 05/11/2010 2:59 am
Chao, the good one
居然還有人會想到外交部.....。且不說搭不上線,那是完全沒作為的內交衙門。話說塞翁失馬焉知非福,雖然艱辛,那個苦主的脂肪肝反而好了。

沒多久前 Toyota 的 CEO 也被叫到美國國會聽證。他本來不想理會,最後經施壓,日本政府高層還是要他去。按理他不是美國公民,Toyota 的事情也不過是在調查中,是沒有必要去的。但問題是 Toyota 的品質出問題已經變成民粹,大家都在打落水狗,而日本嚴格說又是美國的附庸國,所以連日本超級大企業的 CEO 也被叫去修理 (我是覺得這件事到後來變成是民粹,他實在很倒楣)。

話說美國公司大到一定程度的都會有法律部門,為的就是應付這些有的沒的,從賤招到不小心勿觸法律。後者也因為各州的法律不同,也是原因之一。

發表於 : 05/11/2010 8:12 am
paladin
Alex Tsai 寫:這樣也托拉斯?那微軟早就該被告死啦?實在不解。
不過話說回來,在下獄卒友人以多年法務經驗,再三提醒我一俗語:「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些故事聽多了,我也覺得很多事情不分東西也不分古今,都可以「瞧」,只是看有沒有辦法與門路。
我大概是對反托拉斯法有刑事罰則覺得蠻驚訝。做生意做到要去坐牢,實在很嚇人呀。

而現在美國輿論好像是這樣的基調:
You Went to Jail ... but Howzabout Coming Back to Work for Us?
一派天真地質疑這些「壞人」後來怎麼還可以回公司工作,投資人和股東為甚麼不介意公司主管坐過牢。華映也被點名唷。

我對這種事情完全不懂,幾個疑問大約是...
1. 反托拉斯法為何有刑事部份?為何不是純商務法呢?
2. 話說回來,微軟到處被告托拉斯,蘋果最近也有傳言,怎麼沒聽說他們萬一敗訴,比爾或賈老大要去關個半年哩?
3. 在美國境內炒地皮、搞詐騙集團等等的話當然是受美國法律制裁。但奇美或華映的案例為甚麼是美國法院可以受理的呢?法院對跨國企業的管轄權如何認定?
4. 坐牢的這幾個主管(不只台灣公司,還有韓國、日本、上一篇文章提到德國公司也有)都是美國公民嗎?對於不是美國公民的人,美國也可以把人通緝去坐牢嗎?
有人可以解惑嗎?

發表於 : 05/11/2010 12:48 pm
whindang
mikimoto 寫:感覺起來罰金應該是美國政府拿走了吧,這應該屬於刑事的部份

文章中的民事部分,感覺更恐怖 ... (抖)

看來也有必要研究一下這個法案 @@
我就是覺得很奇怪,為什麼美國可以因為這件事關非美籍的人?即便壟斷,也不只壟斷美國市場吧?到底邏輯是什麼?

而且這麼大筆錢,憑什麼被他們拿去?

我真的無法理解... :oops:

發表於 : 05/11/2010 3:09 pm
chester
側面瞭解後的一些背景重點(無法透露消息來源):

1. 各面板廠開過一個 "共同調整售價的會議",這種動作在美國政府來看,
違反了它們的 "反托拉斯法"

2. 韓國面板廠也參加這個會議,但是他們跑去向美國政府 "自首" (料背仔),
自己沒事,但是其他參加會議的各造就慘了。

3. 大廠大多採取認罪繳罰款的態度,因為以後還要做生意,特別是在美國
做生意,因此多半採取忍氣吞聲,好民不與官鬥的態度。

4. 替老大坐過牢的小弟,出來以後 "The Company" 不會虧待他的 =D>

Chester

發表於 : 05/11/2010 6:00 pm
mikimoto
不過也聽說這些美國分公司都掛董事長的名字

所以是老大自己去坐牢囉? 不解 ╮(﹀_﹀")╭

發表於 : 05/11/2010 7:25 pm
chester
mikimoto 寫:不過也聽說這些美國分公司都掛董事長的名字

所以是老大自己去坐牢囉? 不解 ╮(﹀_﹀")╭
開會的人負刑責,公司負責民事賠償(罰款),懂了吧?

Chester

發表於 : 05/11/2010 8:40 pm
exapollo
國家小,真的只是被打好玩的。法是他們定的,也是隨他們玩的,小國啊,沒辦法。不過這種流氓國家也是專挑軟的吃。我們旁邊的超級流氓大國看他也不敢惹,碰到大概只會在媒體哇哇叫個幾聲吧。

發表於 : 05/12/2010 12:08 am
tunghua.tai
隔壁的比較屌,賣那麼多毒玩具毒奶粉,害了多少人的健康,美國只敢叫他回收而已,也不敢抓他們去坐牢,Toyota 車子有問題撞死人老闆也不過去國會被罵一罵也不用坐牢,面板也不過是因為價格的問題,也沒有人因為這樣死掉或生病,就要賠那麼多錢還要坐牢,看如果今天面板廠的老闆是中國大陸人,老美敢不敢叫他去美國坐牢,欺善怕惡而已。

如果美國牛肉台灣人吃了生病,能不能也把美國牧場的主人抓來台灣坐牢?

發表於 : 05/12/2010 1:03 am
Chao, the good one
法律倒底怎麼訂我們一般人也不可能知道細節,不過也不用那麼氣憤。基本上像上述的公司母國都算是美國的附庸國,這也是代價。而美國又是他們最大的市場,除非老闆們不打算繼續經營美國市場,不可能不按其規定。他們當然也可以選擇不理會,但之所以陪著玩唯一的原因是經過算計,這對他們代價最小。

反過來說,若今天中國賣出去的商品是 "中國品牌",而美國市場剛好又是這個品牌的最大市場,真的出問題時,難道中國老闆就真的可以不理會?不想理會也會有董事會找代罪羔羊去 (自願去的可能還不少,畢竟有代坐牢的 "戰功"),股東也會吵著要有人負責 (反正坐牢的又不是喊的人)。

中國看似都沒事,那是因為他們只是代工,有的甚至是經過層層的發包代工,或臨時整個村包下來做某個商品而已,要找人實際負責也找不到。但若以為出問題的美國品牌 (即使是找別人代工) 或任何明確的公司在美國都沒事,那是不可能的。若是真的有毒玩具弄死人,那是刑事、民事都要慘賠的。

發表於 : 05/13/2010 9:52 pm
chester

發表於 : 05/14/2010 10:07 pm
paladin

發表於 : 05/18/2010 4:02 pm
Simon Lan
chester 寫:側面瞭解後的一些背景重點(無法透露消息來源):

1. 各面板廠開過一個 "共同調整售價的會議",這種動作在美國政府來看,
違反了它們的 "反托拉斯法"

2. 韓國面板廠也參加這個會議,但是他們跑去向美國政府 "自首" (料背仔),
自己沒事,但是其他參加會議的各造就慘了。

3. 大廠大多採取認罪繳罰款的態度,因為以後還要做生意,特別是在美國
做生意,因此多半採取忍氣吞聲,好民不與官鬥的態度。

4. 替老大坐過牢的小弟,出來以後 "The Company" 不會虧待他的 =D>

Chester
1.這個法,在台灣叫做「公平交易法」。我有個至親曾被這個法判過刑,後來上訴到「得易科罰金」,主要也是因為法官認為他們同業開會協議壟斷價格(其間還穿插黑道大哥持槍要脅、勒索主要廠商出面主持會議,牽涉廠商多達六十餘家)。
2.就是所謂「轉為污點證人」了。
3.這情況在台灣、在世界各國都是一樣,眾害相權取其輕。
4.嘿嘿嘿⋯

發表於 : 05/18/2010 4:27 pm
Simon Lan
paladin 寫:
Alex Tsai 寫:這樣也托拉斯?那微軟早就該被告死啦?實在不解。
不過話說回來,在下獄卒友人以多年法務經驗,再三提醒我一俗語:「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些故事聽多了,我也覺得很多事情不分東西也不分古今,都可以「瞧」,只是看有沒有辦法與門路。
我大概是對反托拉斯法有刑事罰則覺得蠻驚訝。做生意做到要去坐牢,實在很嚇人呀。

而現在美國輿論好像是這樣的基調:
You Went to Jail ... but Howzabout Coming Back to Work for Us?
一派天真地質疑這些「壞人」後來怎麼還可以回公司工作,投資人和股東為甚麼不介意公司主管坐過牢。華映也被點名唷。

我對這種事情完全不懂,幾個疑問大約是...
1. 反托拉斯法為何有刑事部份?為何不是純商務法呢?
2. 話說回來,微軟到處被告托拉斯,蘋果最近也有傳言,怎麼沒聽說他們萬一敗訴,比爾或賈老大要去關個半年哩?
3. 在美國境內炒地皮、搞詐騙集團等等的話當然是受美國法律制裁。但奇美或華映的案例為甚麼是美國法院可以受理的呢?法院對跨國企業的管轄權如何認定?
4. 坐牢的這幾個主管(不只台灣公司,還有韓國、日本、上一篇文章提到德國公司也有)都是美國公民嗎?對於不是美國公民的人,美國也可以把人通緝去坐牢嗎?
有人可以解惑嗎?
1.這個法,在台灣就是「公平交易法」,只是「公平交易法」還擴大到廣告是否誇大等等事情。因為這類法律管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違反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罪行,當然刑度就重了。
2.這種法,要追究的重點是「你的產品是不是無可取代性的?」以及「從事同類產品的廠商是否聯合操縱價格?」。微軟、蘋果的產品並不是「無可取代」(廣義的看法),聯合壟斷的行為也不明確,所以嘛⋯
3.你在美國做生意,就要遵守美國法律,違反他的法律,他當然有權利管你嘍!反之亦然,老美在台灣做生意,違反我國法律,台灣人可以告他,法院當然可以管他。(唔,最近好像看見某國官員在便利商店做了見不得光的事情卻沒事,那是我無法解釋的例外)
4.這題性質與3.類似,都是法律管轄權的基本概念。
以上意見,不敢說是解惑,僅供參考。

發表於 : 05/18/2010 6:01 pm
paladin
Simon Lan 寫: 1.這個法,在台灣就是「公平交易法」,只是「公平交易法」還擴大到廣告是否誇大等等事情。因為這類法律管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違反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罪行,當然刑度就重了。
2.這種法,要追究的重點是「你的產品是不是無可取代性的?」以及「從事同類產品的廠商是否聯合操縱價格?」。微軟、蘋果的產品並不是「無可取代」(廣義的看法),聯合壟斷的行為也不明確,所以嘛⋯
3.你在美國做生意,就要遵守美國法律,違反他的法律,他當然有權利管你嘍!反之亦然,老美在台灣做生意,違反我國法律,台灣人可以告他,法院當然可以管他。(唔,最近好像看見某國官員在便利商店做了見不得光的事情卻沒事,那是我無法解釋的例外)
4.這題性質與3.類似,都是法律管轄權的基本概念。
以上意見,不敢說是解惑,僅供參考。
瞭解了。多謝! :)

發表於 : 05/19/2010 12:26 am
fayever
Simon Lan 寫:(唔,最近好像看見某國官員在便利商店做了見不得光的事情卻沒事,那是我無法解釋的例外)
該員事件有後續報導說...
聽說是在拿了東西後,要結帳前,來了通電話,便走出去接電話卻忘了付賬...

只是媒體哪管你家為啥死人,只報未結帳的部份...

這只要掉個通聯記錄就能搞清楚的事情,就這麼民粹掉了...
後面學問之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