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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言終結者之「新的Facebook準則」

發表於 : 12/04/2012 10:37 am
ross_tt
相信應該不少朋友最近可以在 Facebook 看到有人轉貼一篇開頭為「依據新的Facebook準則,在此,我宣布,我的版權,我個人和企業配置文件...」的個人宣告,小弟看了好幾位朋友都有轉貼,在好奇心驅使下,小弟讀了一下全文,內容大致如下:
依據新的Facebook準則,在此,我宣布,我的版權,我個人和企業配置文件,包括包含在我的個人資料,但不限於:所有的供求信息,狀態更新,評論,插圖,油畫,素描,藝術,照片,音樂,視頻等根據“伯爾尼公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A K A”伯爾尼公約“)。在每個實例中,在所有時間上述任何用於商業用途,都需要我的書面同意。

由本公報中,我通知Facebook,它是嚴格禁止披露,複製,發布,傳播,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我在此檔案中和/或它的內容的基礎上。上述禁止行為,也適用於員工,學生,代理人和/或Facebook的指示或控制下的任何人員。在此檔案中的內容是私人信息和機密信息。侵犯我的隱私被處罰法(UCC11-308-3081-103和“羅馬規約”)。

任何人閱讀本可以複製這個文本,並粘貼在自己的Facebook牆。這將會把它們受版權法保護。
Facebook是現在是一個開放的資本實體。建議所有成員都發布這樣的通知,或者,如果你願意,你可以複製並粘貼到這個版本。如果你不至少有一次發布一份聲明,你會被視同默許使用,如您的照片,以及更新狀態更新中包含的信息。

英文版如下:

In response to the new Facebook guidelines I hereby declare that my copyright is attached to all of my personal details, illustrations, graphics, comics, paintings, photos and videos, etc. (as a result of the Berner Convention). For commercial use of the above my written consent is needed at all times!

(Anyone reading this can copy this text and paste it on their Facebook
Wall. This will place them under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laws. By the present communiqué, I notify Facebook that it is strictly forbidden to disclose, copy, distribute, disseminate, or take any other action against me on the basis of this profile and/or its contents. The aforementioned prohibited actions also apply to employees, students, agents and/or any staff under Facebook’s direction or control. The content of this profile is private an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he violation of my privacy is punished by law (UCC 1 1-308-308 1-103 and the Rome Statute).

Facebook is now an open capital entity. All members are recommended to publish a notice like this, or if you prefer, you may copy and paste this version. If you do not publish a statement at least once, you will be tacitly allowing the use of elements such as your photos as well a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your profile status updates…
整篇文章讀起來煞有其事,不過裡頭有三個陌生的名詞,「伯爾尼公約」、「UCC11-308-3081-103」、「羅馬規約」;上網股溝一番,怪怪,這三個東西兜起來還滿奇怪的。

先說說「UCC11-308-3081-103」這個,google 這整串字,大多是搜尋到這篇宣告,不然就是破除謠言的解說文,也就是說,這東西是鬼打牆。
再來就是「伯爾尼公約」,這東西 wiki 上有,那就好辦了,維基百科的解說如下: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9月9日制定於瑞士伯爾尼,原始簽字國有瑞士、英國、比利時、德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賴比瑞亞、海地和突尼斯等10國。《公約》生效至今(2009年)進行過7次補充和修訂。1896年5月4日於巴黎補充;1908年11月13日於柏林修訂;1914年3月20日於伯爾尼補充;1928年6月2日於羅馬修訂;1948年6月26日於布魯塞爾修訂;1967年7月14日於斯德哥爾摩修訂;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 1979年10月2日更改。
維基百科:伯爾尼公約
這東西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著作權與隱私權!?好像是兩種不同領域的東西吧,小弟不懂法律,但是硬要用著作權來主張保護自己的心情留言不要被 facebook 站方或第三方利用,似乎也說得過去。但是......

依據維基百科上的這張伯爾尼公約簽約國分佈圖,中華民國並不在簽約國的範圍內,我個人的解讀是,如果你是在中華民國對侵權者提出訴訟,是不能引用這個條約的。

那既然如此,大家還在那邊宣告什麼勁?

接下來的「羅馬規約」又更好玩了,維基百科的解說如下: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通常也被稱為《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或《羅馬規約》。國際刑事法院正是根據該規約而建立的。該規約於1998年7月17日在義大利羅馬的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並於2002年7月1日生效。至2009年6月,規約締約國達到108個。智利於2009年9月1日成為第109個締約國,另有39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此規約。規約規定了法院的職能、管轄權和組織結構。
維基百科: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我個人的解讀「羅馬規約」應該是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依據,但隱私權在我國屬民法管轄,就算有違法情事發生,也應屬民事案件,應該與國際刑事無關。

回到最開頭那篇宣告,整篇宣告就是告訴 Facebook 站方依據以上三個法條,某人要主張自己的隱私權,但是引用的法條我個人認為都與隱私權無關,轉貼這份宣告並無實質上的幫助,頂多只是浪費篇幅而已。

目前我國以實施個資法,有興趣的朋友可以上網看一些相關的文章,其實個資法對隱私的保護已經相當周延了,且周延到對很多公司行號已經造成不小的困擾(為符合個資法要求,公司行號必須投入額外的成本對個資進行保護,公司規模越大,需投入的成本越高)。如果 Facebook 或其他第三方單位萬一真的侵害您的權益,光是引用個資法就可以讓他吃不完兜著走了,無需自行額外做什麼宣告。

網路上訊息紛紜,有些是真訊息,有些是假消息;善用搜尋引擎在加上一點社會經驗的判斷,要區分真假並不難。謠言止於智者,不要成為謠言的幫凶。

Re: 流言終結者之「新的Facebook準則」

發表於 : 12/08/2012 5:49 pm
lxg
謝謝... 這要在網上傳開去~~~ :li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