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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人所難的行政觀念>政府官員都不生病的嗎?大法官二七五號

發表於 : 01/15/2002 4:45 pm
mingchei
一篇讓我們思考一下的文章
◆<強人所難的行政觀念>政府官員都不生病的嗎?大法官二七五號解釋被濫用了
文/黃育杉

九十一年元月十日,在財政部的網站上看到一則新聞,這是北市國稅局對「納稅義務人
因病住院,以致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要求免除罰款」所做的決定。國稅局
指出「納稅義務人既然有營利、薪資、利息及租賃所得已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標
準扣除額合計數,即應依規定申報所得繳稅,尚不得以生病住院開刀為由,要求免除申
報之責任,又個人所得稅尚可委託他人代為申報,視同自行申報,納稅義務人雖非故意
不申報,仍難謂無過失,自不得要求免罰。此案例是一位納稅義務人主張因病住院開
刀,致延誤申報所得稅,無意圖漏稅情事,請求免罰,申請復查及訴願,經財政部訴願
委員會決定駁回其請求。
  
這一則攸關小市民的賦稅新聞,事實上國稅局是以大法官釋字的二七五號的觀念為理
由,然而大法官會議在釋字二七五號解釋文中表示「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
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
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
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釋字二七五號解釋公布當時,即受到許多學者的批評,因為,大法官將免罰的舉證責任
歸責於老百姓。此後,許多行政機關就拿著這號解釋,以雞毛當令劍的態度,懈怠了為
民著想的行政措施。舉例而言,交通部公佈自「七月起交通罰單只通知一次,若民眾故
意不收罰單通知,或住居所遷移不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致通知無法送達者,將不再另行
通知,自通知日起一個半月至兩個月後,汽機車駕照或牌照將被逕行註銷!」監理機關
的理由是「由於民眾常以拒收或未收到交通違規罰單為由逾期未繳納或拒繳罰鍰,致使
處罰機關需花費郵資並耗時費日的通知,才能完成各項裁決作業。不僅造成交通違規積
案過多,民眾也因此對交通違規處分不放在心上。為解決上述後遺症,交通部做出了上
述政策決定。屆時,如果民眾再拒收罰單,或因住所變更致使罰單無法送達,處罰單位
將以公佈於政府公告的方式完成送達程序。」我們從這一則交通部的政策公告就看得出
來,政府掌握了全國最大的行政資源,但是行政資源並沒有被善用,各機關仍然是「各
自為政」,例如,民眾遷移地址,各項行政登記事項,仍然必須逐一為之,無法獲得
「單一窗口」的便利性,至少同一性質的事情,不要讓民眾重覆的做,不是? 隉H
  
孰不知,違反法律上義務之情形,除了故意與過失之外,尚有「不可抗力」的情形,也
就是「不及注意,或即使加以注意仍無法避免其發生者」,此種狀況,即更次於過失之
程度。以上一則「納稅義務人因病延誤申報納稅期限」的例子來看,古諺不就有「生老
病死」乃人之常情的當然之理?國稅局豈能以「強人所難」的行政觀念,將一切責任加
諸於老百姓?老百姓既已因病在身,事後還得「加碼被罰」,如果國稅局要以大法官釋
字第二七五號所謂之「過失」,做為處罰「因病臥床延誤報稅」的理由,似乎也是濫用
了大法官的意旨。
  如果行政機關都用「一切過失均在於民」「一切舉證責任均在於民」的觀念去做
事,例如,到銀行領錢拿到了偽鈔,舉證責任也是老百姓(行政院張俊雄院長說的),
不禁使我們必須要問,政府到底做了那些保護民眾的措施?政府做了那些便民的措施?
善良的老百姓們,千萬不要被「政府已經做了許多了」這句話給騙了,事實上,應該用
「政府還可以做得更多,可以做得更好,以符合民眾的期待」才對,否則,我們為什麼
要選擇「換人做看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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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人所難的行政觀念>政府官員都不生病的嗎?大法官二七五號

發表於 : 01/24/2002 10:10 am
mingchei
奇哉1
真的都沒有人對這個切身的問題有反應呀!

◆<強人所難的行政觀念>政府官員都不生病的嗎?大法官二七五號

發表於 : 01/24/2002 1:40 pm
麻辣杯麵
我一向對評論時事不感興趣,若說政府行政效率不彰都是在野黨在扯後腿,泛藍軍支持者會不高興,說民進黨根本沒執政能力又會被扁迷幹瞧。
基本上對於一些法令政策不滿,除了罵罵心裡爽之外,也改變不了任何現實!

◆<強人所難的行政觀念>政府官員都不生病的嗎?大法官二七五號

發表於 : 01/27/2002 12:58 am
mountain
咦?

這不是個【爽】就好的年代嗎?

◆<強人所難的行政觀念>政府官員都不生病的嗎?大法官二七五號

發表於 : 01/27/2002 1:54 am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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